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字[2018]SZD003
耒阳市诚松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481788032795H
法定代表人:陈松
地址:耒阳市余庆乡陇陂村13组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3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不具备相关许可经营类别的情况下,从湖南某公司非法转入铅浸出渣84.477吨,并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仍进行危险废物经营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18年8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依法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查处耒阳市诚松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监察通知》(2018年4月18日);
2、《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2018年5月17日);
3、《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责改[2018]06号(2018年5月4日)及《送达回证》(2018年5月17日);
4、《批次原材料采购利润预算单》(2018年8月20日);
5、《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018年5月17日);
6、《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18】SZD003)(2018年8月22日)及《送达回证》(2018年8月23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贰佰贰拾壹圆整。
2、 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陆拾叁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衡州支行
户 名: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3019 0104 0005 519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直接向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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