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字[2018]SZD001
祁东安丰洗涤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426MA4LLQR438
法定代表人:张新春
地址:祁东县永昌街道办太阳升社区虾二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19日,省环境监察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祁东县环保局前往生产现场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建设80m3应急池、pH调节池、曝气池、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项目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废水经简易絮凝沉淀脱色后外排至附近生活废水沟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同时,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废水池进行了取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COD浓度是402mg/L,已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1992)表2间接排放标准1.01倍。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18年4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依法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2018年3月19日);
2、《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2018年3月19日);
3、《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3月19日);
4、《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改[2018]1号(2018年3月27日)及《衡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2017年3月28日);
5、《祁东安丰服装水洗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3月19日);
6、《祁东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祁东安丰服装水洗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2018年3月19日);
7、《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018年3月26日);
8、《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18】SZD001)(2018年4月13日)及《送达回证》(2017年4月16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几点申辩意见,经我局环境违法案件审议会认为:1、行业标准优先于综合标准,应该适用行业标准。2、试生产必须是在环保设施齐全的情况下才能开展,环保设施不齐全不能进行试生产。3、有无排污许可证与该案没有关联性。4、违法行为发生在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施行后,不能适用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综上,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违反该条例的最低的罚款。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衡州支行
户 名: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3019 0104 0005 519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直接向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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