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字【2018】SSG001
衡阳市泰合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6735745519
法定代表人:宋建新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角山小云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2月24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养殖现场监察时,你公司养殖排泄物未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该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17年4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依法视为你院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2018年2月24日);
2、《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3月19日);
3、《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石环 [2018]02号(2018年2月26日)及《衡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2018年2月26日);
4、《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018年3月1日);
5、《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18】SSG001)(2018年4月23日)及《送达回证》(2018年4月23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公司养殖排泄物未经过处理直接向外排放,故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处以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衡州支行
户 名: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3019 0104 0005 519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直接向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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