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衡阳市第二批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19 09:06      来源: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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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第5条规定,现将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耒阳易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中顺物流有限公司、衡阳市珠晖区宏兴不锈钢店、衡阳市汇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中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共8家用人单位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现予以公告。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9日

  附2018年衡阳市第二批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

 

 

  关于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

  违法主体全称: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6639634810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演武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邹品德

  主要违法事实:

  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拖欠袁有礼等160名农民工的工资,共计金额8568410.12元。

  相关处理情况:

  2018年4月09日,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衡人社监令字〔2018〕05号);又于2018年5月03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衡人社监告字〔2018〕04号);然后于2018年5月18日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衡人社监决字〔2018〕04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人代表邹品德在文书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在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后该公司法人邹品德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之间,一直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认定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衡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2018年6月12日收到员工证明,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12日前未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手中,并于2018年7月25日将该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检察院备案审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结论:“经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后仍置之不理,有能力支付但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已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根据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于2018年9月11日移送衡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处理。

 

 

   

  关于耒阳易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

  违法主体全称:耒阳易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MA4L2EER2D

  法定代表人:何山

  地址:耒阳市体育南路西湖豪庭

  违法事实:投诉人邓星威等28人于2017年9月15日到耒阳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耒阳易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山拖欠其28人2016年至2017年工资合计322809元未支付。

  相关处理情况:

  经查,耒阳易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MA4L2EER2D)法定代表人名叫何山(湖南省汨罗市大路铺社区人,身份证号码43068119781210****),公司办公地址耒阳市体育南路西湖豪庭,耒阳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7年9月21日至耒阳易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址耒阳市吉美家建材超市内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告知及要求易佰公司提供邓星威等28人投诉的拖欠工资一事派人处理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到耒阳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由于耒阳易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关门停业耒阳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了张贴送达,并电话联系了耒阳易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山的手机号码(17773457988,13347302288)两个手机号码均已停机打不通。

  耒阳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7年11月3日依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及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进行认定之规定,耒阳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到耒阳易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山户籍所在地岳阳市汨罗市大铺路社区及耒阳易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办公地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耒人社监令字[2017]42号)要求耒阳易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山立即支付邓星威等28人2016年至2017年工资合计322809元。至此耒阳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程序已到位,执法文书均已送达,但至今耒阳易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山一直未出面处理及支付邓星威等28人2016年至2017年工资合计322809元。耒阳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7年12月20日将耒阳易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山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关于衡阳市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重大违法行为公布

  违法主体全称:衡阳市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自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092933536L

  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121号宇元万向城宇元国际四楼

  违法事实:拖欠李祝娟等288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金额3874268元。

  相关处理情况:

  2018年5月15日雁峰区人社局对此案进行立案处理,并于2018年5月15日对衡阳市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雁人社监询字〔2018〕10号),该单位已关门停业,且法定代表人王自然已无法找到,雁峰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将该法律文书张贴于该单位玻璃门外,并有该单位员工和辖区街道工作人员拍照留存。还于2018年5月16日在衡阳日报下发了公告。

  雁峰区人社局于2018年5月22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雁人社监令字〔2018〕10号),责令该单位于5日内前来接受调查,否则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但公司一直没有接受调查;于2018年6月5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雁人社监告字〔2018〕10号)。

  2018年6月12日雁峰区人社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支付288名劳动者工资3874268元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雁人社监处决字〔2018〕10号)。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雁峰区人社局对该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该单位在文书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支付拖欠员工工资的义务,在雁峰区人社局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后该单位法人代表王自然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之前,一直不见踪影,是一种变相隐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8年6月25日雁峰区人社局将该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检察院备案审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结论:“衡阳市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自然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8年7月10日,根据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雁峰区人社局立即将此案移送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但到目前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一直未予受理该案件,雁峰区人社局已多次进行协调未果,并将再次报请区政府领导进行协调。

 

 

  关于衡阳市中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重大违法行为公布

  违法主体全称:衡阳市中顺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肃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667556877XM

  地址: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83号(现地址:衡阳市天马山南路供销大夏)

  违法事实:拖欠陈跃伟等17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金额448826元。

  相关处理情况:

  2018年5月2日雁峰区人社区接到陈跃伟等17名劳动者投诉衡阳市中顺物流有限公司拖欠工资,雁峰区人社局及时联系该公司法人陈肃蓉进行调查询问,并于2018年5月31日对此案进行立案处理。

  雁峰区人社局于2018年6月21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雁人社监令字〔2018〕8号),责令该单位于7日内前来接受处理,否则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但公司一直没有接受处理;于2018年7月5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雁人社监告字〔2018〕8号)。

  2018年7月12日雁峰区人社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支付陈跃伟等17名劳动者工资448826元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雁人社监处决字〔2018〕10号)。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雁峰区人社局对该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该单位在文书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支付拖欠员工工资的义务,在雁峰区人社局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后该单位法人代表陈肃蓉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之前,一直不来接受处理,是一种变相隐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8年7月16日雁峰区人社局将该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检察院备案审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结论:“衡阳市中顺物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肃蓉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8年8月13日,根据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雁峰区人社局立即将此案移送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已于2018年10月11日受理该案。

 

 

  关于衡阳市珠晖宏兴不锈钢店拖欠工资案重大违法行为公布

  违法主体全称:衡阳市珠晖区宏兴不锈钢店

  法定代表人:曾春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5MA4M7MQG99

  地址:衡阳市珠晖区广厦里290号

  违法事实:拖欠杨承辉等6名员工工资共计金额82700元。

  相关处理情况:

  2018年2月28日,在衡阳市珠晖区宏兴不锈钢店经营场地已关门停业、法人代表曾春生电话打不通的情况下,珠晖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采取张贴留置送达的方式,把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衡珠劳社监询字[2018]2号)张贴在该单位大门旁边,并进行了拍照取证。

  珠晖区人社局于2018年3月9日以张贴留置送达的方式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衡珠人社监令字〔2018〕3号);又于2018年3月22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衡珠人社监告字〔2018〕2号);2018年3月28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衡珠人社监决字〔2018〕2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珠晖区人社局对衡阳市珠晖区宏兴不锈钢店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单位法人代表曾春生在文书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支付员工工资的义务,在珠晖区人社局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后该单位法人代表曾春生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之间珠晖区人社局一直电话无法联系到曾春生,且曾春生也一直没有露面。这是一种明显隐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8年4月7日珠晖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投诉员工核实,衡阳市珠晖区宏兴不锈钢店在2018年4月7日前未将工资(金额为82700元)支付到员工杨承辉等6人手中。并与2017年4月9日将该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检察院备案审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结论:“经衡阳市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后仍置之不理,有能力支付但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根据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珠晖区人社局已于2018年6月7日将该案移送至衡阳市珠晖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立案处理。

 

 

  关于衡阳市汇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重大违法行为公布

  违法主体全称:衡阳市汇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400MA4L8H6W30

  法定代表人:吴其树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58号珠江愉景新城四期东区地下室1204室

  违法事实:拖欠万玲等59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金额257387元。

  相关处理情况:

  2018年1月9日,蒸湘区人社局对此案进行立案处理,并于1月9日对衡阳市汇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衡蒸人社监询字〔2018〕2号)。因送达文书当日该单位已关门停业,且法定代表人吴其树一直未接听电话,蒸湘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将该法律文书张贴于该单位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使用手机短信告知了吴其树。1月11日,该单位占股21%的股东王振宇来到蒸湘区人社局接受调查,对该单位拖欠工资行为表示认可,并反映该单位法人代表吴其树已卷款逃跑才是导致员工工资无法按期如数发放的根源。

  2018年1月16日,蒸湘区人社局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衡蒸人社监令字〔2018〕2号);2018年1月19日,蒸湘区人社局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衡蒸人社监处告字〔2018〕02号);2018年1月24日,蒸湘区人社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支付59名劳动者工资203335.7元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衡蒸人社监处决字〔2018〕1号)。

  2018年2月8日蒸湘区人社局将该案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检察院备案审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结论:“衡阳市汇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其树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蒸湘区人社局根据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于2018年3月5日将此案移送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处理。

  2018年3月8日,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对吴其树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2018年4月10日,在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的全力侦办及蒸湘区人社局配合监察下,该单位法人代表吴其树将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03335.7元已全部发放到位。

 

 

  关于衡阳市中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重大违法行为公布

  违法主体全称:衡阳市中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80925712057

  法定代表人:陈云志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路437-445号

  违法事实:拖欠王益新等14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金额42101.5元。

  相关处理情况:

  2018年2月26日,蒸湘区人社局对此案进行立案处理,并于2月26日对衡阳市中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衡蒸人社监询字〔2018〕13号)。该单位法人代表陈云志到蒸湘区人社局接受了调查询问,但未按要求提供任何凭证,同时未对拖欠员工工资事实及金额作出否认,也未作出支付工资行为。

  2018年3月5日,蒸湘区人社局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衡蒸人社监令字〔2018〕11号),因送达文书当日该单位已关门停业,且法定代表人陈云志再未接听电话,蒸湘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将该法律文书张贴于该单位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使用手机短信告知了吴其树;2018年3月12日,蒸湘区人社局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衡蒸人社监处告字〔2018〕10号);2018年3月20日,蒸湘区人社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支付14名劳动者工资42101.5元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衡蒸人社监处决字〔2018〕8号)。

  2018年4月11日蒸湘区人社局将该案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检察院备案审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结论:“衡阳市中树装饰责任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云志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蒸湘区人社局根据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于2018年5月21日将此案移送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处理。

  2018年6月4日,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对陈云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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