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主体全称:湖南雁城一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志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1号安麒广场雁城世家201室
违法事实:拖欠谢玲等23名员工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份的工资共计金额57128元。
相关处理情况:2018年3月22日湖南雁城一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志在接到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后,一直不愿意接受调查并作笔录,因此我支队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认定员工投诉该单位拖欠工资的事实。
我局于2018年3月29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衡人社监令字〔2018〕04号);又于2018年4月16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衡人社监告字〔2018〕04号);然后于2018年5月4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衡人社监决字〔2018〕03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局对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人代表周志拒不接受询问,在文书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支付拖欠员工工资的义务,在我局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后该公司法人周志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期间,一直拒不支付员工工资,应当认定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2018年5月14日收到员工证明,湖南雁城一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11日前未将工资支付到员工手中,并于2018年6月13日将该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检察院备案审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结论:“经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后仍置之不理,有能力支付但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已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根据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于2018年6月25日移送衡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处理。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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