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重大违法行为公布
发布时间:2018-09-17 08:52      来源: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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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主体全称: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辉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42号

  违法事实:拖欠员工戚寄望2017年02月至2017年8月份的工资共计金额138453元。

  相关处理情况:2017年9月05日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谢辉在接到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后,委派公司人事专员吕瑶来我支队接受调查并作笔录,据笔录及员工戚寄望提交的证据显示,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确实拖欠了员工戚寄望的工资。2017年9月22日,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员工戚寄望一个月的工资。

  我局于2017年9月28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衡人社监令字〔2017〕22号);又于2017年10月12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衡人社监告字〔2017〕14号);然后于2017年10月25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衡人社监决字〔2017〕14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局对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人代表谢辉在文书指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支付员工工资的义务,在我局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后该公司法人谢辉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之间,一直拒不支付员工剩余工资,应当认定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2018年6月12日收到员工证明,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12日前未将剩余工资(金额为138453元)支付到员工戚寄望手中,并于2018年6月22日将该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检察院备案审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结论:“衡阳市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根据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于2018年8月02日移送衡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处理。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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