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国土资法监字【2017】2号
发布时间:2017-03-17 14:51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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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国土资法监字[2017]2号

 

罚人衡阳市和隆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吴和龙

     由:非法占地

 

 2016年1月我局在土地动态巡查发现衡阳市和隆建材厂,在珠晖区东阳渡街道兴湘村对门组非法占地,并对此事进行了立案查处,现已查明:

2015年12月6日衡阳市和隆建材厂与珠晖区东阳渡街道兴湘村对门组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租用土地面积约4亩,用于生产水泥预制品,租期15年,从2015年12月6日至2030年12月6日,第一个5年租金每亩每年550元,以后每5年递增百分之二十。衡阳市和隆建材厂于2016年1月份动工建设,目前该宗地原地貌已部分覆盖并进行了硬化约10厘米厚,已无法复垦。2016年5月16日,该项目经衡阳市珠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珠发改字【2016】9号文,关于衡阳市和隆建材厂项目备案的通知,办理了项目立项手续。你单位2016年1月开始组织施工平地,目前已建成办公场所和水泥预制品生产设施。经衡阳市国土测量队现场勘测,违法占地面积6088.38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313.91平方米,林地面积6088.38平方米。经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认定,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监测图斑、测量报告、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也予以承认,足以认定。我局已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自动放弃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水泥预制品场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四十三、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之事实,属未报即用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比较配合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拆除占地面积313.91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6088.3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3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40032元。

以上罚没款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衡阳市财政本级账号(农行衡州支行301901040005519,开户名: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之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  

电话:13875791087

地址: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北路142号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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