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7-11 14:50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量: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衡国土资法监字[2016] 44号
被 处 罚人:衡阳白沙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案 由:非法占地
2016年3月20日,我局在土地动态巡查发现衡阳白沙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衡阳市白沙工业园非法占地建设衡阳通用电缆有限公司项目,并对此事进行了立案查处,现已查明:
2011年5月18日,衡阳通用电缆有限公司与珠晖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签定土地使用合同,占用土地约40亩,用于厂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价格每亩12万元包干。目前征地款已经付给珠晖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你单位于2015年10月开始动工建设,目前正在平地基打桩,经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测量,占地面积为27118.98平方米(耕地面积3550.36平方米,林地面积20607.43平方米,其它土地面积2961.19平方米)。经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认定,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监测图斑、测量报告、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也予以承认,足以认定。我局已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已明确表示放弃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厂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四十三、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之事实,属未报即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耕地面积3550.3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71007元;其他土地23568.6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353529元,共计罚款424536元。
以上罚没款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衡阳市财政指定帐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之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斌
电话:13875791087
地址: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北路142号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