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15 14:49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量: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国土资法监字[2017] 66号
被 处 罚人:衡阳市蓝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陈怀宇
案 由:非法占地
2015年12月我局在土地动态巡查中发现你公司在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东阳渡街道交界的花果山非法占地,并对此事进行了立案查处,现已查明:
2016年6月1日陈怀宇与酃湖乡合福村胜家组尹培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土地约6亩,用于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地,租期8年,自2016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租金1万元每年。2014年10月9日陈怀宇与东阳渡镇人民村许冲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地,租用土地面积不定,租期20年,自2015年元月1日至2035年元月1日,租金前三年每亩600元每年,之后每三年按已递增后的总金额递增百分之二十。衡阳市蓝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2015年12月开始施工平地,现已经建成。目前该宗地原地貌已覆盖水泥硬化,经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认定,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年5月,经衡阳市国土测量队现场勘测,违法占地面积4985.72平方米,林地面积4985.72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监测图斑、测量报告、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你公司也予以承认,足以认定。我局已于2017年9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已明确表示放弃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四十三、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之事实,属未报即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4985.7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74785元。 以上罚没款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衡阳市财政本级帐号(农行衡州支行301901040005519,开户名: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之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 斌
电 话:13875791087
地 址: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北路142号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