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国土资监字【2016】108号
发布时间:2017-07-12 14:47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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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衡国土资监字【2016】108号

    

耒阳市诚信煤业有限公司黄市镇煤矿:

    我局于2016年12月30日对你公司黄市镇煤矿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12月15日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测绘地理信息院对你公司黄市镇煤矿进行检测,结果表明:该矿一水平主石门有124.6m巷道位于红线外、北四石门内斜井+9.03m水平石门以南部分沿煤平巷位于红线外、国土2号密闭里北一石门南运输平巷内斜井-8.68m水平等巷道均位于红线外,越界开采煤炭资源464.8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耒阳市诚信煤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肖顺金的询问笔录。

    2、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非法开采煤炭破坏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书》。

    3、黄市镇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及资源储量估算图。

    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价值鉴定书》。

    我局已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越界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内开采。

    2、没收违法开采所得人民币208119元;赔偿采损煤炭资源价值人民币5203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共计人民币340149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没款缴到耒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建设银行帐号43001580064050001436),如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梁红民    

    联系电话:13786416305

    联系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1号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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