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国土资法监字〔2017〕36号
发布时间:2017-06-12 14:46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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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国土资法监字〔2017〕36号

 

人:湖南森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万谋

      由:非法占地

 

 2017年4月,我局根据2016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对湖南森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衡阳金新莱孚新材料公司厂房项目非法占地案进行了立案,现已查明:

2014年9月13日,湖南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与湖南松木经济开发区金源街道新安管理处及新安管理处朱家祠管理小组、文家管理小组、梁家河管理小组、洪家园管理小组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合同,共征用土地56.6108亩土地,地类为水田、菜地、林地、水塘、宅基地、农村道路及设施。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发[2012]46号文件执行,总征地款361.7321万元人民币,9月22日松木经开区已将征地补偿款支付到金源街道新安管理处。

2016年,你单位按照《项目入园协议书》的约定,开始动工平整松木经济开发区金源街道新安管理处土地,土地平整完成之后,你单位将土地交付给了衡阳金新莱孚新材料有限公司。

    为完成《项目入园协议书》的约定以及落实《2015年衡阳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表(第一批)》(衡办〔2014〕58号),2016年2月2日,衡阳金新莱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同年6月在你司已平整的土地上动工建设,现已建成4栋厂房、一个洗澡堂和一栋配电房主体工程。

经衡阳市国土测量队对你单位平整土地范围实地勘测,违法用地总面积为34482.01平方米,权属类别为集体土地,其中耕地27560.66平方米、坑塘水面2111.23平方米、建设用地4810.12平方米。

建筑物占地面积为5985.65平方米,经我局规划科认定,该宗地不符合松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测量报告、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也予以承认,足以认定。2017年6月8日,我局已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平整松木经济开发区新安管理处34482.01平方米集体土地,安排并多次催促金新莱孚公司动工建设,履行《项目入园协议书》的约定,按照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表推进项目建设。现金新莱孚公司已在森特公司平整好的土地上建设四栋厂房、一个洗澡堂、一栋配电房主体工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鉴于该项目立项、规划等许可获得批准,且密切配合调查取证工作,认错态度较好。依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之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4482.01平方米土地;

    2.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482.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27560.66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22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606334.52元,对非法占用的6921.35平方米非耕地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138427元,合计罚款人民币744761.5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处罚决定应在接到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收款单位: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行衡州支行,账号:301901040005519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既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话:0737-8818067          

  址: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一号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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