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国土资法监字〔2017〕35号
发布时间:2017-06-12 14:44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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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国土资法监字〔2017〕35号

 

人:衡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探宇

      由:非法占地

 

2017年4月,我局根据2016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对衡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衡西公路(蒸湘区段)项目非法占地案进行了立案,现已查明:

2013年,蒸湘区人民政府成立了衡西快速干线建设蒸湘区协调指挥部,随后与你单位签订《衡西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总承包协议(蒸湘区段)》。2013年10月,衡西快速干线建设蒸湘区协调指挥部开始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共征用蒸湘区呆鹰岭镇高岭村、振兴村、新民村,长湖乡松亭村土地494.57亩,并签订征地协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发〔2012〕46号文件执行,目前征地拆迁补偿款已支付到当地村组。

2014年7月28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纪要,会议明确衡西快速干线道路工程今年8月底以前要正式施工,一年半内建成。2014年10月,衡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衡西公路(蒸湘区段)项目开始在蒸湘区呆鹰岭镇高岭村、振兴村、新民村,长湖乡松亭村动工建设,现道路已全部硬化并通车,绿化及道路配套设施工程正在扫尾,经衡阳市国土测量队实地勘测,违法用地总面积为202594.83平方米,权属类别为集体土地,其中耕地89436.38平方米、园地204.84平方米、林地41285.08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325.28平方米、建设用地44881.25平方米,未利用地14462平方米。

经规划科认定,该宗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测量报告、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也予以承认,足以认定。2017年6月8日,我局已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蒸湘区呆鹰岭镇高岭村、振兴村、新民村,长湖乡松亭村202594.83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衡西公路(蒸湘区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四十三、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鉴于该项目是湖南省重点工程,是公益项目,相关立项、规划等许可获得批准,通过了用地预审,且密切配合调查取证工作,认错态度较好,依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之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02594.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202594.83平方米土地行为处以2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405189.6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处罚决定应在接到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收款单位: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行衡州支行,账号:301901040005519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既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话:0737-8818067          

  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芙蓉路一号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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