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国土资法监字〔2017〕37号
发布时间:2017-06-12 14:43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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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衡国土资法监字〔2017〕37号

 

罚人:衡阳兴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万谋

定代表: 非法占地

 

2017年5月,我局根据巡查发现,对衡阳兴安置业有限公司金源小学项目占地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金源小学项目由衡阳兴安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项目征地由松木经济开发区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负责,2014年10月和11月,松木经济开发区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与金源街道金源管理处邹酒铺组、新竹管理处吴家冲管理小组、松木乡重点工程协调指挥部分别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合同,共计征收土地面积为46.3515亩。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函[2012]46号文件和湘政函[2010]54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2014年4月,衡阳兴安置业有限公司为金源小学项目取得衡阳市发改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衡发改松[2014]4号)。2014年11月15日,取得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4]松021号),2014年12月8日取得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4]松019号)。2016年12月,金源小学项目开始动工平整土地,项目施工方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总建筑面积12746.1平方米,目前已完成主体教学楼、宿舍楼建设。经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测量队实地勘测,该项目实际占地24139.7平方米(36.2亩)其中含林地16814平方米(25.22亩),耕地4520.6平方米(6.78亩),建设用地2805.1平方米(4.2亩),经套合该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测量报告、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也予以承认,足以认定。2017年6月7日,我局已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你单位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金源小学项目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3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鉴于该项目属公益项目,立项、规划等许可获得批准,且密切配合调查取证工作,认错态度较好。依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24139.7平方米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120698.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们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没款缴至松木工业园非税账户(中行:605457362700),如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既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话:0734-8142408            

 址: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一号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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