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国土资法监字〔2017〕39号
发布时间:2017-06-12 14:41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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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衡国土资法监字〔2017〕39号

 

人:衡阳市湘江流域治理来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水文

定代表: 非法占地

 

2017年5月,我局根据巡查发现,对衡阳市湘江流域治理来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源湘路项目占地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源湘路项目于2014年6月28日取得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衡发改投[2014] 37号),2014年11月21日取得衡阳市城乡规划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议意见(衡规函[2014] 427号)。2016年12月,衡阳市湘江流域治理来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源湘路项目。目前,源湘路路面已硬化,并已通车。经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测量队实地勘测,该项目实际占地10384.6平方米(15.53亩),其中含耕地5804.02平方米(8.7亩),坑塘水面4159.96平方米(6.2亩),建设用地420.65平方米(0.63亩)。经套合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测量报告、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也予以承认,足以认定。2017年6月7日,我局已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你单位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源湘路项目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3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鉴于该项目属公益项目,立项、规划等许可获得批准,且密切配合调查取证工作,认错态度较好。依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10384.6平方米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5192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处罚决定应在接到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收款单位: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行衡州支行,账号:301901040005519)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既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话:0734-8142408            

 址: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一号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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