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规罚字〔2018〕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衡阳市珠晖区苗圃街道办事处(蔡家皂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户
地址:衡阳市珠晖区服务里75号
法人代表:陈鑫 职务:衡阳市珠晖区苗圃街道办事处主任
违法建设地址:衡阳市珠晖区建湘路1号地段
经查明:衡阳市珠晖区苗圃街道办事处在衡阳市珠晖区建湘路1号地段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于2011年9月将原衡阳建湘柴油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用房和8户社区居民住宅用房拆除,新建苗圃街道蔡家皂社区综合楼项目,于2012年5月竣工,2012年底投入使用。主要违法情况如下: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拆旧建新并加层扩面建设。该街道办事处擅自将原衡阳建湘柴油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用房(面积为933m2)和8户社区居民住宅用房(面积858m2)拆除,新建1栋8层的社区办公、拆迁安置、商业住宅用房。该项目规划建设方案于2011年6月通过,设计为1栋2层综合楼,总建筑面积为1425m2,其中办公建筑面积599m2,保留建筑面积826m2。该栋社区综合楼已建成1栋8层,总面积为6186.62m2,其中社区办公用房(201、202号房)面积287.84m2,商业门面(101-106号房)面积761.62m2,居民住宅(203-206号房、301-306号房、401-406号房、501-506号房、601-606号房、701-706号房、801-806号房)面积5137.16m2。
衡阳市珠晖区苗圃街道办事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涉嫌违法建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调查)笔录
证明: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擅自拆旧建新的违法建设行为。
证据二: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现场勘测笔录(附图)
证明:经对该项目的《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现场勘测笔录(附图)》意见上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违法建设建成的存在事实及现场情况属实。
证据三:衡阳市珠晖区苗圃街道办事处(蔡家皂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户已建项目规划验收检测报告
证明:经衡阳市规划设计院对该项目进行检测测量,证实该项目违法建设的详细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照片
证明:该违法建设已建成的事实和现场情况。
证据五:衡阳市珠晖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证明:该违法建设建成投入使用后,经消防部门派人现场勘查检查,该建筑物及场地不影响消防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间距等相关要求。
证据六:衡阳市民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证明:该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其安全性评定为Bsu级,即可靠性为II级(质量基本合格)。
证据七:土地使用证(衡国用2013A第05-19484号)
证明:该地块土地权属为衡阳市珠晖区苗圃街道办事处(蔡家皂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户所有,用途为城镇住宅划拨用地,使用面积为933.2m2。2016年7月,完善了该宗土地出让手续,并明确该项目的业主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去衡阳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用地面积为798.76m2)。该违法建设第一层的商业建筑占地面积795.1m2,在该地块用地范围内。
证据八:苗圃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证明:苗圃街道蔡家皂综合楼项目社区用房已移交社区,住宅为居民住宅。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认定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拆旧建新,属违法建设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拆旧建新,其违法行为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的范畴,依法可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法定情节:
当事人建设的“苗圃街道蔡家皂社区综合楼”项目,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拆旧建新,直至违法建设事实形成。
本案酌定情节:
当事人建设的“苗圃街道蔡家皂社区综合楼”项目,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拆旧建新。社区办公用房的建设得到珠晖区发改局同意,该街道办事处拆除了部分旧厂房及居民用房,为改善社区办公条件及居民居住条件,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的法定情形,且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房屋安全质量符合要求,消防合格,土地权属到位,具备了行政处罚的基本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依法按照《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衡规[2014]18号)的标准对违法建设面积整体处罚,标准按一类地区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居民用房的标准进行处罚。该项目属2012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项目,根据衡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衡规委[2016]12号文件《关于〈关于处理既有违法建设的建议〉的审议意见》第二条“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现行《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颁发实施之前竣工的项目和市政府确认的其它项目可按照《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基本标准进行处罚,即不按超建比例翻番计算罚款。”该项目按基本标准进行处罚(即不按超建比例乘系数进行罚款)。对当事人的违法建设总面积6186.62m2,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共计处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壹万叁仟零叁拾捌圆整(¥2213038元)。
社区办公用房[苗圃街道办事处已出具了社区办公用房移交的证明(287.84m2×150元/m2=43176元)],商业用房[761.62m2×1500元/m2(不属主干道的商业用房且地块偏远)=1142430元],居民住宅用房[苗圃街道办事处已出具了原居民安置的证明(5137.16m2×200元/m2=102743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