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规罚字〔2018〕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单位所在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29号
法定人代表人姓名:秦方进 职务:董事长
代理人:唐亚东 性别:男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西渡镇建设北路86路2栋附20号
工作单位: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西渡镇建设北路86路2栋附20号
经查明:该项目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工程,位于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街道太山村周家坳107国道旁,由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周家坳洗车场与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于2014年6月5日经市发改委立项,同意建设洗车场与物流配送中心项目,面积13000平方米;2017年10月27日,市规划行政部门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衡规函条[2017]128号);2018年2月7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衡规地字[2018]12号),其具体内容为其他服务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约5.24公顷。
于2014年9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该项目,并于2015年10月主体竣工。总建筑面积10856.2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7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证据一:《规划条件通知书》、《关于核准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周家坳洗车场与物流配送中心工程项目的批复》、《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及附件、《不动产权证》及附件等。
证明该项目:1、2018年2月7日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衡规地字第[2018]12号),其具体许可内容为:用地性质为其他服务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约总面积5.24公顷。
2、2017年6月20日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编号:湘(2017)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23744号),具体内容为:国有出让、仓储用地、其他商服用地,面积11903.09平方米。
3、2017年7月6日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编号:湘(2017)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26073号),具体内容为:国有出让、仓储用地、其他商服用地,面积1795.61平方米。
4、2、2018年8月10日,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编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2524号),具体内容为:国有出让仓储用地,面积29992.42平方米。
5、2013年10月14日,市发改委出具《关于关于核准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周家坳洗车场与物流配送中心工程项目的批复》(衡发改财贸[2013]14号)文件。
6、2017年10月27日,市规划行政部门下达的《规划条件通知书》(衡规函条[2017]128号)。
7、2013年8月19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第74次)
证据二:《调查笔录》、《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调查报告》、。
证明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违法建设基本情况、违法建设初步调查意见。
证据三:现场勘察图、规划检测报告、现场照片、
证明该“周家坳洗车场与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已建成事实,实际建设情况:经衡阳市规划设计院20118年3月15日现场勘察测量,该项目建筑总面积10856.25平方米。
证据四:《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4年5月4日版)。
证明该项目依据《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筑规划处罚标准》该地块属于一类地区工业,按照标准100元/平方米×1.5系数。
证据五:衡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设项目法人委托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该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的事实。
证据六:2013年8月19日《衡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第74次)。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7条等规定,认定为违法建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7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
当事人未经规划行政部门审批,擅自违反规划许可要求动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7条等规定、《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按照《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筑规划处罚标准》处罚款即标准×系数罚款。
本案法定情节:
当事人于2014年9月在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周家坳洗车场与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10856.25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违法建设行为未对规划实施造成影响,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
本案酌定情节:
该项目属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0856.25平方米的违法建设未对规划实施造成影响,依据2014年5月4日《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筑规划处罚标准》该地块属于一类地区工业用地,按照标准100元/平方米超审批面积10%以上×1.5系数。
综上,我局认为,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街道太山村周家坳107国道旁“周家坳洗车场与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于2014年9月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周家坳洗车场与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10856.2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7条及《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周家坳洗车场与物流配送中心”项目违法建设行为处罚款总计人民币:壹佰陆拾贰万捌仟肆佰叁拾柒元伍角整(¥1628437.50元)。
处罚计算:10856.25㎡×100元/㎡×1.5系数=1628437.5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中国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将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行政罚款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