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规罚字〔2018〕 42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工务段
办公地址:衡阳市珠晖区广西路76号
负 责 人:张文仁
职 务: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工务段负责人
违法建设地址:衡阳市珠晖区广西路76号
经查明: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工务段在衡阳市珠晖区广西路76号地段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于2018年1月将原办公用房拆除,拟新建1栋5层楼的“安全生产指挥中心”,现已完成第一层的建设。主要违法情况如下: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拆旧建新。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工务段在未经规划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单位原办公用房1栋2层(面积共162m2)拆除,拟新建1栋5层的“安全生产指挥中心”,现已建成一层。
2.扩面建设。该项目原旧办公用房占地面积81m2,现建至一层后已完全停止建设,经衡阳市规划设计院对其建设现状情况进行检测测量,报告显示已建成一层占地面积为112.8m2。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工务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涉嫌违法建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调查)笔录
证明: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擅自拆旧建新的违法建设行为。
证据二: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现场勘测笔录(附图)
证明:经对该项目的《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现场勘测笔录(附图)》意见上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违法建设存在的事实及现场情况属实。
证据三:衡阳市规划设计院对“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出具的检测测量报告
证明:证实该项目违法建设的详细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照片
证明:该违法建设存在的事实及现场情况属实。
证据五:衡阳铁路公安处消防监督支队出具的《关于衡阳工务段办公楼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意见》
证明:该项目设计符合安全疏散的距离要求。
证据六:广东广铁华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证明:该项目目前建成的一层质量评定为合格。
证据七:土地使用证(衡国用2010A第05-06164号)
证明:该地块土地权属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用途为机关团体划拨用地,使用面积为3444m2。该项目建设地点在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用地范围内,符合该项目的用地要求。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认定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拆旧建新,属违法建设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拆旧建新,其违法行为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的范畴,依法可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法定情节:
当事人建设的“安全生产指挥中心”项目,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拆旧建新,直至违法建设事实成立。
本案酌定情节:
当事人建设的“安全生产指挥中心”项目是根据2017年广州(集团)公司更新改造专项计划内容,并按照时限要求在2018年5月30日前建成投入使用,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拆旧建新的违法建设行为。该项目属铁路基础设施的办公用房,不同于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的法定情形,房屋安全质量符合要求,消防合格,土地权属到位,具备了行政处罚的基本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依法按照《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衡规〔2014〕18号)的标准对已建成违法建设面积进行处罚,标准按一类地区的办公用房标准进行处罚。根据衡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衡规委〔2016〕12号文件《关于〈关于处理既有违法建设的建议〉的审议意见》,可参照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的基本标准进行处罚,即不按超建比例翻番计算罚款。对当事人的违法建设总面积112.8m2,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贰拾圆整(¥16920元)。
(112.8m2×150元/m2=169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