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衡人社派遣许决字【2018】10号
发布时间:2018-06-12 16:37      来源:法规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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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决定书衡人社派遣许决字[2018]10号

  申请人:常宁水口山君逸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宁市水口山镇新园路

  法定代表人:王贻武

  你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准予你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或单位公函)到本机关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如不服本许可决定,请在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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