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衡人社派遣许决字【2018】2号
发布时间:2018-06-12 16:32      来源:法规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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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决定书衡人社派遣许决字[2018]2号

  申请人:衡阳伟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路51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向伟典

  你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准予你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或单位公函)到本机关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如不服本许可决定,请在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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