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规罚字〔2018〕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衡阳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章清
建设地址:蒸湘区船山路16号
经查实,衡阳市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间,经我局审核批准取得了《融冠.亲城》项目1#、6#、7#、8#、11#、12#、13#、15#、16#楼等九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该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在该九栋建筑的入户大门前擅自扩建门厅、雨蓬等附属建筑,建筑面积共计487.6㎡。其中,1#楼(规划审批为商业、办公楼)南面扩建一层93.65㎡的雨蓬;11#住宅楼入户大门前扩建一层17.2㎡的雨蓬、13#住宅楼入户大门前扩建一层24.04㎡的雨蓬、16#住宅楼入户大门前扩建一层23.51㎡的雨蓬。6#住宅楼入户大门前扩建一层72.95㎡入户门厅、7#住宅楼入户大门前扩建一层65.98㎡入户门厅、8#住宅楼入户大门前扩建一层85.44㎡入户门厅、12#住宅楼入户大门前扩建一层53.74㎡入户门厅、15#住宅楼入户大门前扩建一层51.09㎡入户门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不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扩建门厅、雨蓬等附属建筑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察笔录、市规划设计院入户门厅面积检测图,证明当事人扩建门厅、雨蓬等附属建筑的违法事实和具体位置。
证据三:违法建设现场照片九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建成的违法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关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建487.6㎡的门厅、雨蓬等附属建筑,属违法建设。
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衡阳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扩建487.6㎡的门厅、雨蓬等附属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属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依据《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衡阳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扩建487.6㎡门厅、雨蓬等附属建筑,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壹佰柒拾捌元柒角伍分(¥139178.75元)
计算方式:
(1)1#商业楼雨篷:93.65㎡×1500元/㎡×50%(附属建筑)=70237.5元;
(2)11#、13#、16#住宅楼雨篷:64.75㎡×350元/㎡×50%(附属建筑)=11331.25元;
(3)6#、7#、8#、12#、15#住宅楼入户门厅:329.2㎡×350元/㎡×50%(附属建筑)=5761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