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衡南机0146船舶证书失效、配员不足、标识不齐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1-19 09:29      来源:衡阳市地方海事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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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衡海事处罚决定[2018]001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陈立国,男,51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2018年1月15日10时30分许,我局在巡航中对你所有的湘衡南机0146船舶进行例行检查,经海事执法人员曾光、文忠检查、询问、勘验发现:1、船舶检验证书失效;2、未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船舶具备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第三款“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方可航行及第是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为凭: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验图;4、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等。本机关于2018年1月1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衡海事处罚告知[2018]0014号),你于2018年1月19日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并放弃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责令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月19日通过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航行; 2、处陆仟元整人民币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衡阳市工行华新支行(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开发区花园路1号),户名: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地方海事局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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