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衡阳机0093超载航行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1-03 09:17      来源:衡阳市地方海事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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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衡海事处罚决定[2018]000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周新良,男,44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经调查查明,2017年12月28日13时40分我局在巡航中对你经营的湘衡阳机0093船舶进行例行检查,经海事执法人员曾光、文忠现场检查、询问、勘验发现:你经营的湘衡阳机0093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为凭: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验图;4、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等。本机关于2018年1月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衡海事处罚告知[2018]0002号),你于2018年1月3日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并放弃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船舶超载运输货物,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陆仟元整人民币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衡阳市工行华新支行(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开发区花园路1号),户名: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地方海事局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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