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16 08:57 来源:衡阳市地方海事局 浏览量:次
湘衡海事处罚决定[2018] 001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冷长庚,男, 年龄58岁,身份证号:*****************,住址:******************9,联系电话:***********。
经调查查明,2018年1月25日16时20分许,你经营的振湘18在湘江衡阳市八达码头水域停泊。经海事执法人员文忠、曾光现场检查、询问发现你船缺灭火器9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图、3、现场照片等为凭。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无异议,本机关于2018年1月 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处罚告知[ 2018]0018),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运输,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月26日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开航前改正;
2、处罚人民币陆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衡阳市工行华新支行,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开发区花园路1号,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地方海事局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