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规罚字〔201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18-02-08 10:13      来源:市城乡规划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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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规罚字〔2018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衡阳市电力开关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何锐 

建设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鸡市新村呆鹰岭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内

经查明,衡阳市电力开关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在蒸湘区呆鹰岭镇鸡市新村地段呆鹰岭镇工业园内,擅自动工兴建一栋层高为一层的钢构厂房,建筑面积2828㎡,该项目现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呆鹰岭中小企业创业园原为呆鹰岭工业聚集区,是200610月根据市政府衡政办[2006]149号批复的招商项目,2010年由时任市长批示同意报批土地和统一建设标准厂房,该项目于2011年至2014年列入市重点工业建设挂牌督办项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违法建设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测笔录一份、市规划设计院检测测量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建成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的事实。

证据三:违法建设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关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兴建厂房项目,属违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衡阳市电力开关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属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衡阳市电力开关有限公司2828㎡的违法建设处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肆仟贰佰元整(¥424200元)。

计算方式:建筑面积2828㎡×(工业)100/㎡×系数1.5=424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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