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规罚字〔2018〕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衡阳源峰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朱春华
负 责 人:朱 辉
建设地址:蒸湘区呆鹰岭镇振兴村肖老屋组、袁老屋组、江家塘组、朱陂塘组、桐梓组
经查实,衡阳市源峰建材有限公司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于2018年1月擅自租用蒸湘区呆鹰岭镇振兴村肖老屋组、袁老屋组、江家塘组、朱陂塘组、桐梓组共约25亩集体土地,违法兴建1栋厂房(在建基础531.70㎡)、1栋三层办公楼1254.96㎡、1栋三层员工宿舍773.67㎡、1栋2层工具房215㎡、1间门卫室25.94㎡,建筑面积共计2801.27㎡。分局对该处违法行为下达了[2018]第1002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衡阳市源峰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厂房及附属建筑物,并书面报告蒸湘区人民政府,请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处续建部分予以拆除。但该公司不配合执法,拒不停工仍继续违法施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违法建设的事实。
证据二:市规划设计院检测测量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建成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的事实。
证据三:违法建设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2018]第1002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擅自违法动工建设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关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认定当事人未申请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兴建房屋,属违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县城、镇区、集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区规划、集镇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五)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衡阳市源峰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兴建1栋厂房(在建基础531.70㎡)、1栋三层办公楼1254.96㎡、1栋三层员工宿舍773.67㎡、1栋2层工具房215㎡、1间门卫室25.94㎡,建筑面积共计2801.27㎡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属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如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将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