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规罚字〔2018〕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衡阳中海投资有限公司
法 人 代 表:雷春娥
建 设 地 址: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光明村
经查明:“茅坪加油加气站”项目工程由衡阳中海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位于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光明村地段,于2013年11月29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衡国用[2013]第239号),于2014年1月15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为3965.63平方米,于2015年3月6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衡规建字[2015]第008号),规划审批总面积为1022平方米(1层),其中:站房207平方米,罩棚815平方米。
该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擅自整体挪动红线并压占道路退让线扩面建设,超规划红线建设面积为350.28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违法建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证据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证明该项目于2013年11月29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衡国用[2013]第239号),于2014年1月15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为3965.63平方米,于2015年3月6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衡规建字[2015]第008号),规划审批总面积为1022平方米(1层),其中:站房207平方米,罩棚815平方米。
证据二:询问笔录、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调查报告
证明该项目违法建设时间、过程及调查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察图、规划测量报告、现场照片
证明该“茅坪加油加气站”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于2017年7月4日经规划设计院检测,压占道路退让线(3.28米),将站房向东偏移3.87米,向北偏移5.46米;罩棚东边向西缩短3.85米,南边向南拓宽3.28米,西边部分向东缩短3.85米,部分向西拓宽3.52米,北边向北拓宽5.82米,超规划红线建设面积为350.28平方米。
证据四:《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与衡阳中海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委托衡阳中海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建设加油加气站及油气储运库等项目前期工作的函》、《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规罚字{2016}24号)。
证明该项目为政府公益事业,参照已判案例衡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的“杨柳CNG汽车加气站”项目(衡规罚字{2016}24号)150/㎡处罚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证据五:衡阳中海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证明该公司具备承担“茅坪加油加气站”项目行政法律责任能力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认定为违法建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茅坪加油加气站”项目擅自压占道路退让线并改变规划设计许可内容,其违法建设行为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范畴。依法对当事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
本案法定情节:
当事人于2015年4月动工建设,擅自整体挪动红线并压占道路退让线扩面建设,超规划红线建设面积为350.28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违法建设行为未对规划实施造成影响,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
本案酌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的,……。” 当事人违法建设行为未对规划实施造成影响,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
综上,我局认为,衡阳中海投资有限公司的“茅坪加油加气站”项目,擅自整体挪动红线并压占道路退让线扩面建设,超规划红线建设面积为350.28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参照已判案例:衡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的“杨柳CNG汽车加气站”项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茅坪加油加气站”站房及罩棚擅自整体挪动红线并压占道路退让线扩面建设,超规划红线建设面积为350.28平方米,按150元/㎡处罚,因违法建设面积超审批面积10%以上,乘系数2,处罚人民币壹拾万伍仟零捌拾肆元整(¥105084.00)。
计算方式:350.28㎡×150元/㎡×2=105084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中国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将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如当事人对本行政罚款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