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07 15:25 来源:衡阳市地方海事局 浏览量:次
湘衡海事处罚决定[2017]005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冷长庚,男,汉族,年龄:58岁,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经调查查明,你(单位)振湘18号船违反航行管理秩序,违法事实清楚。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图、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17年12月 0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衡海事处罚告知[2017]057号),你(单位)提出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无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无上述证据经过 冷长庚 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六 条第三 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纠正;
2、 罚款人民币6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衡阳市工行华新支行银行(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开发区花园路1号),户名:衡阳市地方海事局,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地方海事局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