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28 15:20 来源:衡阳市地方海事局 浏览量:次
湘衡海事处罚决定[2017]0054
当事人基本情况:湘衡南机0318、杨从西,男,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经调查查明,你所有的湘衡南机0318船舶于2017年11月28日在常宁焦河装载约300吨砂砾运往衡阳。约8时30分,我处执法人员吴斌、廖海元等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船当班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17年11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衡海事处罚告知[2017]0054号),你无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上述证据经过杨从西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航行作业,无证船员离岗。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衡阳市工商银行,户名:衡阳市地方海事局,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地方海事局
2017年11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