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衡阳机0283船舶超载航行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11-27 15:15      来源:衡阳市地方海事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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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海事罚决定[2017]005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刘善军,男,47岁,身份证:***************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经调查查明,湘衡阳机0283船舶2017年11月23日9:00时许于常宁蛟河工程船受载砂石,于2017年11月23日11:00时许装载完后运往衡南县云集。于2017年11月23日13:00时许途径衡南县土谷塘航电枢纽通航水域时,经我处执法人员吴尚忠、张剑现场检验发现该船实际左舷干舷为100mm,右舷干舷为140mm,涉嫌超载航行。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询问笔录1份,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17年11月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衡海事处罚告知[2017 ]0050号),你不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上述证据经过刘善军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现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船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衡阳市工行华新支行,户名:衡阳市地方海事局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地方海事局

201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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