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规罚字〔2017〕7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17-12-28 16:01      来源:市城乡规划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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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规罚字〔2017〕7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刘宏国 

    址: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新平村新屋组28

建设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呆鹰岭街125

经查明,刘宏国未经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10月初擅自将位于呆鹰岭镇新阳村呆鹰岭街125原衡阳县呆鹰岭镇交管站,一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的179.43二层办公楼和一间44厕所拆除后进行翻建。刘宏国在开挖基桩过程中擅自扩大建设面积到354.27㎡,基边线离10KV变压器的距离5.39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有86%的基底面积压占在城市规划控规道路和绿化带上。20171020我局对刘宏国违法进行基桩施工的行为,下达了衡规蒸自拆字[2017]1052号《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在七日内自行拆除,蒸湘规划分局与区拆违大队多次到现场制止和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但该户拒绝拆除其违法建筑,目前仍在第一层的违法施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违法建设房屋的事实。

    证据二:市规划设计院测量平面图一份、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建成的具体位置和压占城市道路的事实。

证据三:违法建设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违法建房的事实。

证据四:国土局核发的第0041170号(建筑面积93.22㎡)、第0041171号(建筑面积86.21㎡)不动产权证。

证明当事人在房屋翻建过程中,违法扩大底层占地面积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关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兴建房屋,属违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五)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刘宏国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属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如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将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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