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规罚字〔2017〕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 人 代 表:秦方进
建 设 地 址:衡阳市珠晖区衡州街道王江村、茅坪村
经查明:该项目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工程。位于衡阳市珠晖区衡州街道王江村、茅坪村,由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耒水东岸风光带项目。于2011年12月13日办理了《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划范围为北至船山东路;南至白渔潭水电站北侧,南北总长度约3.2公里,总面积约为67公顷。其中市政管线项设计说明在雁城大桥东岸北面修建400个车位地下停车库,上部为绿化广场;于2012年5月25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面积为713500㎡。
于2014年8月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耒水东岸地下停车库,现实建A区面积为26239.27㎡(含服务管理用房面积为645.6㎡)、B区面积为26165.4㎡(含服务管理用房面积为1513.3㎡),总建筑面积为52404.67㎡。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证据一:《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通知书》。
证明该项目于2011年12月13日办理了《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划范围为北至船山东路;南至白渔潭水电站北侧,南北总长度约3.2公里,总面积约为67公顷。其中市政管线项设计说明在雁城大桥东岸北面修建400个车位地下停车库,上部为绿化广场;于2012年5月25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面积为713500㎡。
证据二:《调查笔录》、《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调查报告》。
证明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违法建设基本情况、违法建设初步调查意见。
证据三:现场勘察图、规划检测报告、现场照片、
证明该“耒水东岸地下停车库”项目已建成事实,实际建设情况:经现场勘察测量,现实建A区面积为26239.27㎡(含服务管理用房面积为645.6㎡)、B区面积为26165.4㎡(含服务管理用房面积为1513.3㎡),总建筑面积为52404.67㎡。
证据四:《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证明该项目依据《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筑规划处罚标准》该地块属于一类地区公共建筑,按照标准150元/㎡超审批面积10%以上×2.0处300元/㎡罚款
证据五: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该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的事实。
证据六:《关于变更武广高铁站前耒水风光带地下车库建设项目有关内容的通知》(衡发改投【2015】108号),《衡阳市武广高铁站前耒水东岸风光带修建性详细规划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衡规【2012】16号)
证明该项目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专家论证可设置地下停车库,不宜设计地下商场,属市耒水东岸风光带基础设施工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认定为违法建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
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违反规划许可要求动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按照《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筑规划处罚标准》:标准×系数处罚款。
本案法定情节:
当事人于2014年8月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耒水东岸地下停车库,总建筑面积为52404.67㎡。经核实,当事人违法建设行为未对规划实施造成影响,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
本案酌定情节:
该项目属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其耒水东岸地下停车库,总建筑面积为52404.67㎡的违法建设部分未对规划实施造成影响,依据2014年5月4日《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筑规划处罚标准》该地块属于一类地区公共建筑,按照标准150元/㎡超审批面积10%以上×2.0处300元/㎡罚款。
综上,我局认为,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市珠晖区衡州街道王江村、茅坪村地段建设的耒水东岸风光带项目,于2014年8月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耒水东岸地下停车库,总建筑面积为52404.67㎡。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耒水东岸地下停车库项目违法建设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贰万壹仟肆佰零壹元整。
处罚计算:52404.67㎡×150元/㎡×2=15721401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中国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将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如当事人对本行政罚款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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