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规罚字〔2017〕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张家立、张朝维、王春成
建设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新阳村排子塘组
经查实,张家立、张朝维、王春成等三户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情况下,于2017年10月份擅自将位于蒸湘区呆鹰岭镇新阳村排子塘组的原二层住宅楼拆除后进行翻建,现基础占地面积312㎡,并且全部压占在城市道路控规线上。2017年10月30日,我局对张家立、张朝维、王春成违法进行基桩施工的行为,下达了衡规法停字[2017]第007号《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该三户立即停止违法建设,但该户拒绝拆停工仍继续违法施工。2017年11月6日,我局再次下达了衡规蒸自拆字[2017]第1056号《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镇、区拆违大队多次到现场执法制止,但该户拒绝拆除其违法建筑,目前仍在违法施工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违法建设房屋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建成的具体位置和压占城市道路的事实。
证据三:违法建设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建成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关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认定当事人未申请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兴建房屋,属违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县城、镇区、集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区规划、集镇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张家立、张朝维、王春成等三户未经批准擅自翻建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属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等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如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将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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