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2-23 16:19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量: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衡国土资法监字[2016]105号
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10月28日对你公司在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兴隆村、前进村、金桥村及湘江乡五星村非法占地建设“内环南路(衡州大道西-蒸湘南路)”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8月,衡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尚未取得省级农用地转移、征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修建并硬化道路、修建基础设施。经实地测量,违法占地面积309749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86726平方米,林地面积125635平方米,农村道路面积1450平方米,农村居民点22002平方米,未利用地方5274平方米,其它土地面积68662平方米。用地符合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事实,属边报边用非法占地类型。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衡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现场照片;
4、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接受调查书》;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7、违法用地勘测定界图;
8、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文件;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省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名单
我局已于2016年12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放弃了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30974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09749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们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没款缴纳到衡阳市财政指定账号,如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陆红英
电 话:0734-8246579
地 址:雁峰区湘江南路72号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