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03 16:17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量: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衡国土资法监字【2017】第28号
衡阳市雁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我局于2017年5月25日对衡阳市雁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奇峰小学”项目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11月份,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便民服务中心(原湘江乡)辖区奇峰管区第三、四、七组范围集体土地动工建设“奇峰小学”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衡阳市国土测量对实地测量,该项目非法占地总面积为21732.33平方米,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面积19423.5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面积1508.96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面积799.79平方米,现场建筑物占地面积4756.88平方米。经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核查,该项目符合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衡规函【2014】128号);
2、衡阳市发改委关于雁峰区奇峰小学(含湘江乡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衡发改社【2015】05号);
3、衡阳市发改委关于调整雁峰区奇峰小学(含湘江乡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设规模的批复(衡发改社【2015】12号)
4、衡阳市雁 峰区奇峰小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衡国土预审字【2014】90号);
5、补充耕地方案;
6、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意见书(衡补耕验【2013】第3号);
7、关于雁峰区奇峰小学项目补充耕地旱地改水田的承诺函(衡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0日)
8、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规【选】字第【2011】054号);
9、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5】第38次);
10.现场照片;
11、调查询问记录;
12、现场勘测记录;
13、现场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接受调查通知书》;
1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5、违法用地勘测定界图;
我局已于2017年6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放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其中建筑占地面积4756.88平方米。
2、对其非法占用的21732.3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73858.6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没款缴纳到衡阳市财政指定帐号,如逾期不缴纳,每日将按照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志
电 话:18607476980
地 址: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一号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