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03 16:16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量: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衡国土资法监字【2017】第32号
衡阳盛创混凝土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5月25日对衡阳盛创混凝土有限公司“堆沙拌料场”项目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12月份,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斯林村黄泥组范围集体土地动工建设“堆沙拌料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衡阳市国土测量队实地测量,该项目非法占地总面积为6436.40平方米,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面积4351.50平方米,林地面积2084.90平方米,现场建筑物占地面积3975.90平方米。经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核查,该项目不符合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599409696U);
2、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衡阳盛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土地承包合同(出租方:雁峰区岳屏镇斯林村黄泥组 乙方:衡阳盛创混凝土有限公司)
5、衡阳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衡阳市绿色环保型预拌混凝土场站建设规定》的通知(《衡阳市绿色环保型预拌混凝土场站建设规定》附后);
6、关于规范建设预拌砼场站的通知;
7、关于办理年产90万立方米商品砼搅拌站项目的报告;
8、关于盛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商品砼搅拌站项目临时建筑的报告的回复(衡阳市城乡规划局雁峰规划分局);
9、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43040616110006)
10.现场照片;
11、调查询问记录;
12、现场勘测记录;
13、现场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接受调查通知书》;
1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5、违法用地勘测定界图;
我局已于2017年6月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的权利。
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较好。依据《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你公司应限期拆除“堆沙拌料场”项目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 3975.90平方米;
2、对上述项目非法占用的4351.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87030元;对非法占用的2084.9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3358.40元,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120388.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没款缴纳到衡阳市财政指定帐号,如逾期不缴纳,每日将按照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志
电 话:0734-8246579
地 址: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一号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