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规罚字〔2017〕6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17-12-19 17:18      来源:市城乡规划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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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规罚字〔201760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衡阳市石鼓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单 位 地 址:衡阳市石鼓区石鼓路66

法定代表人:欧阳浩男  性  别: 男

身 份 证 号:43042419800301****

建 设 地 址:石鼓区望城路南侧

被 委 托 人:  凌国锋    性  别: 男     

经查实,衡阳市石鼓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828日擅自动工兴建桔子山综合安置小区项目。2016122日经市规划设计院现场勘测共建成13栋,每栋8F。违法建筑面积:61328㎡。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

 证明该项目建设的时间,建设的过程,建设项目类型。

 证据二:现场勘测笔录

 证明该项目建设位置,面积等情况。

 证据三:衡阳市规划设计院的检测报告;

证明桔子山综合安置小区项目的实际建设规模未压占公用设施(2016122日进行检测)。

证据四:图片

 证明该项目已建成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的责任。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认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属违法建设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四十七条等规定,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擅自动工兴建桔子山综合安置楼,其违法建设行为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限期改正”的范畴。依法对当事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

本案法定情节: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828日擅自动工兴建桔子山安置小区,2016122日经市规划设计院现场勘测共建成13栋,每栋8F。违法建筑面积:61328㎡。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

根据衡阳市城乡规划局20161223日第32次建设项目规划集体审议会会议纪要:该安置房违法建设处罚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保障性住房、安置房违法建设处罚标准的通知》(衡规通[2016]103号)要求,整改并处罚款。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上述法律及衡阳市城乡规划局20161223日第32次建设项目规划集体审议会纪要,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建设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伍拾捌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整(¥:858592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百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11月28


 

(计算方式附后):

根据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衡规通〔2016103)和衡阳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第三条二款规定:“关于城建投违法建设项目处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动工建设的均认为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处罚按照面积工程造价的10%计算。初步核定为高层170-180/平方米,多层130-140/平方米”。该项目属衡阳市石鼓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村民安置房。即:63128 ×1400/㎡×10=8585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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