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规罚字〔2017〕6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17-12-19 17:14      来源:市城乡规划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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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规罚字〔20176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衡阳市雁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单位地址: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蔡怀玉    职务:董事长,

代 理 人 : 段宜勇    性别:男 ,

违法建设地址:石鼓区桑园路1号(原桑园街128号)。

经查明,2005年经市规委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雁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选址该地段开发汕林花园项目,衡阳市城市规划局于2005421日核发了[2005]字第01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6427日,批准了汕林花园规划方案,2007713日批准了该项目的规划工程红线。2008616日,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根据衡国用(2008A)第203334号国土证,衡发改投[2008]53号文件及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衡中法执字第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意汕林花园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为衡阳市国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并核发了[2008]字第02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915日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第中法执字第77号执行裁定书将市桑园街86号至128 号汕林花园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转移给衡阳市雁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201089日对衡阳市国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核发了建字第[2010]034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号楼住宅25层,面积:45400平方米;商业2层,面积:6420平方米;地下室2层,面积:7496平方米;4号楼未审批。2013114日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撤销了发给国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2010]034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1号楼擅自超红线施工,向北面超3.85米,南面超2.15米,并南面红线空隙部分40.4X16.4米现建为房屋,1号楼现建32层,地下室2层,商业裙楼3层(超建1层),住宅29层(超建4层),建筑面积约100652.4㎡,(其中:1号楼住宅:80666.1平方米,超35266.1㎡;商业:11697.1平方米,超5277.1㎡,地下室:8289.2平方米,超793.2㎡),4#楼4层,面积777.3㎡(其中住宅604.6㎡,地下车库172.7㎡)。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测笔录;

 证明当事人建设现状情况。

 证据三:现场图片;

 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现状。

证据四:调查报告;

 调查当事人建设项目的过程。

证据五: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总平面图;

证明该项目规划方案。

 证据六:[2005]字第01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8]02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业务编号:2008222)、建字第[2010]0346号《建设工程许可证》;

证明该项目已办理了规划手续。

证据七:衡阳市规划设计院对当事人建设项目1#、2#、3#、4#规划验收检测报告;

 证明当事人的项目实际建设状况及检测面积。

2015815日检测)

证据八:衡阳市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证明该公司具备承担“汕林花园”项目行政法律责任能力的事实。

证据九:请求办理汕林花园1号楼、4号楼规划手续的报告;

证明当事人请求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办理汕林花园1号楼、4号楼规划手续。

证据十:关于处理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的交办的函;

证明衡阳市处理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对当事人项目房屋按遗留问题处理程序依法完成规划验收的函”。

证据十一: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会议纪要“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证明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对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建设项目办理的三条件原则性意见(2015年第1次)。

证据十二:关于双桥南路工程建设项目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的函;

衡规函[2016]32号证明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向“衡阳市处理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回复的函”。

证据十三:关于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的回复;

证明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向“衡阳市处理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回复的函。

证据十四:关于市雁城开发“汕林大厦”复工建32层的报告;

证明市雁城开发公司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朱玉萍副市长呈报的报告。

证据十五:关于为衡阳市雁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办理有关手续的报告;

证明衡阳市雁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向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汕林大厦”规划手续的报告。

证据十六: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07]衡中法执字第62号;

证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段宜勇愿意将其所有的座落在衡阳市桑园路86号—128号衡阳市雁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汕林花园”以1950万元抵偿归衡阳市国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证据十七: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书”[2009]衡中法执字第77号;

证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衡阳市雁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座落在衡阳市桑园路86---128号号“汕林花园”项目由衡阳市国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接。

证据十八: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书”[2009]衡中法执字第77-1号;

证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已过户给衡阳市国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座落在衡阳市桑园路86----128号汕林花园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执行回转,恢复原状。

证据十九:关于“汕林花园”1号楼、4号楼违法建设情况的报告;

证明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石鼓规划分局关于“汕林花园”1号楼、4号楼违法建设情况向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的领导作了书面报告。

证据二十:关于提请办理“双桥南路”项目相关手续的函;

证明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对“双桥南路”项目提请衡阳市处理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遗留问题处理程序予以办证。

证据二十一:20161223日第32次“建设项目规划集体审议会”;

证明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衡阳市雁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汕林花园”1号楼、4号楼违法建设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属违法建设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建设。根据20161223日第32次建设项目规划集体审议会意见:根据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法处罚。

本案法定情节:

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1#原审批27F、住宅面积:455483.3平方米、商业面积:6400平方米、地下室面积:7496平方米;现建32F超建5F、住宅超规划审批面积:35266.1㎡,商业超规划审批面积:5277.1㎡、地下室超规划审批面积:793.2平方米;4#未办理规划工程红线,已建4F,总建筑面积:777.3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604.6平方米、车库面积:172.7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

依据《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五条: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之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对超面积部分的处罚。

按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处罚标准进行处罚(详见附表)。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上述法律及《衡阳市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以下行政处罚:

决定对当事人1#楼、4#楼的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肆拾伍万肆仟捌佰壹拾元整( 28454810元)。

其计算方式如下:                     

根据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一条对超面积部分的处罚(详见附表),该项目属商品住宅:

1、(11号住宅楼:35266.1 <![endif]--> <![endif]--> <![endif]--> 350/㎡×50%×2(系数)=60445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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