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9 15:18 来源:市城乡规划局 浏览量:次
衡规罚字〔2017〕7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衡阳市雁峰区飞雁学校
地 址:雁峰区南郊新村28号
法定 代表 人:钱图强 性别:女 职务:校长
经查实,2014年9月1日雁峰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确定
雁峰区三个教育工程项目,衡阳市雁峰区飞雁学校(简称飞雁学校)综合楼改造项目为其中之一,列入《市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2014-2020年七年行动计划》。但该校在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初擅自动工建设,2016年1月主体竣工。实际建设6层(部分3层),基底面积1029.31㎡,总建筑面4608.01㎡。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调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综合楼改造项目。
证据二:现场勘测笔录(附图)、测量报告
证明该综合楼项目为6层(部分3层),总建筑面积4608.01㎡。
证据三:综合楼项目竣工照片
证明综合楼改造项目违法建设事实成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综合楼改造项目”,属违法建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釆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釆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现行《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条(一):“……对正负零以上的违法建设行为,按本基准处罚”(行政办公、文教卫等公共建筑的处罚标准)。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当事人违法建设行为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的范畴。对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案法定情节:
当事人在未取得“综合楼改造”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建设, 建成6层(部分3层),总建筑面积4608.01㎡。
本案酌情情节:
该项目为市区教育工程,按现行《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基数乘系数处罚:即行政办公、文教卫等公共建筑150元/㎡×2。
综上,我局认为衡阳市雁峰区飞雁学校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综合楼改造工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属违法建设。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当事人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该工程建筑面积4608.01㎡的违法建设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贰仟肆佰零叁元整(¥1382403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