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沅江机0061船船员配备不足擅自航行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11-20 10:02      来源:衡阳市地方海事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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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衡海事处罚决定[ 2017] 0037

 

当事人基本情况:谢阳交,男, 年龄,54岁,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经调查查明,201711209时许,你经营的湘沅江机0061在湘江衡阳市东阳渡水域,经我局海事人员贾韶峰、唐乾发、王炫烨、文忠、方斌现场检查发现你船缺普通船员两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船舶具备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方可航行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作证: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图;3、湘沅江机0061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4、最低配员证书等证据为凭。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无异议,本机关于201711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处罚告知[ 2017]0037号),你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1120日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开航前改正;

2、处罚人民币陆仟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衡阳市工行华新支行,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开发区花园路1号,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地方海事局

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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