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九方物流有限公司未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11-15 09:58      来源:衡阳市地方海事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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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衡海事处罚决定[ 2017 ] 002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衡阳市九方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文建国,男, 年龄44,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经调查查明,2017年11月13日上午11时许在湘江东阳渡水域,我局海事人员在巡航过程中发现你司在衡阳市东阳渡水域维修改建益海散货泊位。经海事执法人员唐乾发、王炫烨、文忠、方斌现场检查、询问发现你司在衡阳市东阳渡水域维修改建益海散货泊位,未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作证: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图;3、维修改建码头场地租赁合同;4、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证据经过你司阅示无异议,本机关于2017 年11月13日向你司送达了《海事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处罚告知[ 2017 ]0020)。你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减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1月15日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施工;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衡阳市工行华新支行,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开发区花园路1号,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地方海事局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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