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港埠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新建码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11-24 09:26      来源:衡阳市航道管理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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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衡航务处罚决定[ 2017 ] 0001

 

当事人基本情况:衡阳市港埠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人宁忠云,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

经调查查明,你公司于20178月在衡阳市港埠服务有限公司码头旁边的岸线长55米,宽52米处擅自新建码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机关确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作证: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图;3、现场施工照片;4、场地出租合同复印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停止施工,拟对你公司处贰万元人民币罚款。本机关于201711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衡航务处罚告知[ 2017 ]0001)。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于20171124日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施工;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衡阳市工行华新支行,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开发区花园路1号,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航务管理局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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