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衡海事处罚决定[2017]003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钟念文,男,53岁,身份证号:43041119640810****,家庭住址: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联系电话:1387562****
经调查查明,2017年11月18日9时50分2017年11月18日10时10分许,你所有的湘湘潭货0306船舶在湘江杨家坪码头水域航行。经海事执法人员雷珍、赵伟现场检查、询问发现:1、你船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违反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船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方可航行”的规定;2、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违反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船舶具备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船员方可航行”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作证: 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图,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现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责令停止航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航行;2、处陆仟元整人民币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衡阳市工行华新支行(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开发区花园路1号),户名: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50280290249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地方海事局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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