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04 16:33 来源:市地方海事局 浏览量:次
湘衡海事处罚决定[ 2017] 000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范才华,男, 年龄,45岁,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经调查查明,2017年4月21日9时29分许,你经营的振湘688装载隧道模块在湘江衡阳合江套水域航行。经海事执法人员蒋晓云、聂国华、文忠、曾光现场检查、询问发现你船缺普通船员一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船舶具备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方可航行”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图、3、现场照片等为凭。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无异议,本机关于2017年4月 2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处罚告知[ 2017 ]0004),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4月28日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开航前改正;
2、处罚人民币壹万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衡阳市工行华新支行,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开发区花园路1号,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地方海事局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