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1-09 16:26 来源:市地方海事局 浏览量:次
湘衡海事处罚决定[ 2017] 00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刘学柏,男, 年龄,56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经调查查明,2017年1月4日11时许,你经营的湘衡阳机0579在耒河衡阳市城区茶山坳大桥水域,经海事执法人员蒋晓云、聂国华、文忠、曾光现场检查、询问、勘验发现:你船未向船检部门申请,私自改建为自卸吸砂船。本机关认为湘衡阳机0579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作证: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图、3、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无异议,本机关于2017年1月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处罚告知[ 2017]0001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有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月6日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船立即停止航行和作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地方海事局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