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被处 罚人 |
姓名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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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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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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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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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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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违法事实: |
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 账号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在此期 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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