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建稽罚决字(2017)15号
发布时间:2017-01-03 17:15      来源:三大队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单位: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  代表:李耀光

单位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常胜中路希望广场A栋     

经查明,你公司在市雁峰区奇峰村承建的奇峰苑三标(B1-B4及地下室)工程项目,该项目已完工,工程造价8626.991万元,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施工合同,证明该项目由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及合同价款。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已开工建设。

证据三:检查记录,证明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证据五: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该项目违法施工,已要

求限期改正。

上述证据,你公司均无异议。

本案适用的法律:其一,本案定性法律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其二,本案处罚法律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证的或者规避办理施工证的将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法定情节: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酌定情节:鉴于你公司态度积极,予以从轻处理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罚款壹万元圆整(¥1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401014210001548000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个6月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1月3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