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1-03 17:14 来源:三大队 浏览量:次
被处罚单位:衡阳城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 李育和
单位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湘桂村罗家塘
经查明,你公司在市雁峰区奇峰村建设的奇峰苑三标(B1-B4及地下室)工程项目,该项目已完工,总建筑面积67551.61平方米,工程造价8626.991万元,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施工合同,证明该项目由衡阳城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及合同价款。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已开工建设。
证据三:检查记录,证明该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
可证。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证据五: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该项目违法施工,已要
求限期改正。
上述证据,你单位均无异议。
本案适用的法律:
本案处罚法律依据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对衡阳城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罚款数额问题,《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制定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该条裁量权基准执行。
本案法定情节:建设单位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本案酌定情节:鉴于该项目已完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五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本案属于严重违法行为,适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罚款壹佰柒拾贰万伍仟叁佰玖拾捌元整(¥172.5398.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401014210001548000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