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06 17:05 来源:三大队 浏览量:次
被处罚单位: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 周利平
单位 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五星村安置房
经查明,你公司建设的衡阳市雁峰区东洲村村民安置房(一标、二标、三标)工程项目,总投资额超3000万元,未依法办理监理、设计招标投标手续,其中监理合同造价26.6万元、设计合同造价49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工程监理合同、设计合同证明该工程由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及合同价款。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监理、设计招标投标手续。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上述证据,你公司均无异议。
本案适用的法律:其一,本案定性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其三,本案处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对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该工程监理、设计未依法办理招标投标手续的罚款数额问题,《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制定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该条裁量权基准执行。
本案法定情节:建设单位该工程监理、设计未依法办理招标投标手续的违法行为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酌定情节:鉴于该项目已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本案属于严重违法行为,适用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该项目工程监理、设计未办理招标投标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工程监理未招标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罚款贰仟陆佰陆拾元整(¥2660.00);决定对你公司该工程设计未招标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罚款肆仟玖佰元整(¥44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401014210001548000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