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23 16:02 来源:二大队 浏览量:次
被处罚单位:衡阳市蒸湘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唐振荣
单位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蒸湘区人民政府东附楼311室)
经查明,你公司在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振兴村香花组地段建设的衡西快速干线B地块(香花组)2#、3#、5#、7#、8#、9#楼村民安置房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价款2436.68万元,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施工合同,证明该项目由衡阳市蒸湘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及合同价款。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建设。
证据三:检查记录,证明该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现已开工建设和工程形象进度。
证据五: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该项目违法施工,已要求限期改正。
上述证据,你公司均无异议。
本案适用的法律:其一,本案定性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其二,本案处罚法律依据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对衡阳市蒸湘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罚款数额问题,《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制定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该条裁量权基准执行。
本案法定情节: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本案酌定情节: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且工程进度在基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罚款贰拾肆万叁仟陆佰陆拾捌元整(¥243668.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401014210001548000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