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建稽罚决【2017】74号
发布时间:2017-09-06 16:01      来源:二大队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单位: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林义国

单位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西站正街14号平安大厦304室

     经查明,你公司在衡阳市高新开发区46街03号地段承建的衡阳市新媒体中心10KV配电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约798500元。经调查核实:1、该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工程款直接支付到何文峰个人账户;2、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项目负责人何文峰没有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施工合同,证明该项目由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承建及合同价款。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出借资质给何文峰个人。

证据三:银行付款凭证,证明该项目将工程款直接支付到何文峰个人账户。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证据五:审计移送处理书“衡审移[2017]50号,”,证明该项目涉嫌违法挂靠。

上述证据,你公司均无异议。

本案适用的法律:其一,本案定性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二,本案处罚法律依据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本案法定情节: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本案酌定情节: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并主动对违法行为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涉嫌出借资质(挂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罚款叁万壹仟玖佰肆拾元整(¥3194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401014210001548000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6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